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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 “十四五”地热高质量发展要抓好10方面重点任务
2022-07-12 14:16:06

锚定目标任务 主动担当作为 高质量发展地热能——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我见 


本文首发于《中国地热》2022年第6期

作者赵丰年,中国地热产业工作委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席专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与之前发布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共同为地热能行业确定了发展方向。笔者结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研究工作对《“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做以下解读和分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国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的攻坚期。我国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纵深推进能源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承诺的主导力量。


一、规划的主要目标 


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研究在具体测算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时,考虑到地热能供暖等非电利用统计体系尚在建立中,《规划》主要计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液体燃料发展增量,谨慎稳妥地提出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左右。在此基础上,《规划》明确为满足2025年10亿吨标准煤左右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需求,202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应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将超过50%,较“十三五”期间42%的占比有较大幅度提升。《规划》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紧紧围绕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的要求,设置了4个方面的主要目标∶


总量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消费增量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发电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消纳目标,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达到33%和18%左右,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非电利用目标,2025年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这些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各类非化石能源的资源潜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多种因素确定的,能够为完成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左右和2030年25%左右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提出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为落实上述目标,《规划》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一是坚持以高质量跃升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二是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就地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发电利用与非电利用并举,三是坚持以区域布局优化发展、以重大基地支撑发展、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以行动计划落实发展,重点部署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在供给方面,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在"三北"地区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在中东南部地区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在西南地区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在东部沿海地区积极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在消费方面,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储能力,优先促进就地就近消纳,积极推动外送消纳,加强可再生能源电热气多元直接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在技术方面,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创新机制,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攻关力度,积极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强化可再生能源创新链支撑。


在体制方面,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在国际合作方面,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持续参与全球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深化推进国际技术与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国际标准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建设。


同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规划》坚持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着力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


技术创新示范。布局前沿方向,重点推进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光伏发电户外实证、新型高效光伏电池、地热能发电、水热型地热供暖等示范,切实增强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竞争力;开发建设示范。聚焦多元融合,重点开展光伏治沙、光伏廊道、深远海平价海上风电、海上能源岛、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深度融合发展、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制氢、生物天然气,以及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等示范,探索可再生能源多品种互补、多场景综合发展新模式;高比例应用示范。围绕高比例消纳,重点实施中小型抽水蓄能、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应用、绿色能源示范县(园区)、村镇新能源微能网、清洁能源示范省等示范,多措并举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三、地热能产业发展分析 


202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国家地热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预测达到21亿平方米左右),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全国地热能发电装机容量比2020年翻一番;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及地热能发电装机容量力争比2025年翻一番。这个目标对于我们地热能行业的企业和同行来说任重而道远,需要共同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推进水热型地热能供暖。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区域稳妥推进水热型地热能供暖。鼓励各地在进行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性测算的基础上,根据“采灌均衡、原水同层回灌”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对地下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害。鼓励开展水热型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工作,示范不同地热资源品位的供暖利用模式和应用范围,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宜采取地热区块整体开发的方式推进地热能供暖,调动企业保护资源、可持续开发的积极性,鼓励推广“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


(2)积极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在重视传统城市区域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同时,高质量满足不断增长的南方地区供暖需求,推进云贵高寒地区地热能利用;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对地表水资源丰富的长江中下游区域,积极发展地表水源热泵供暖供冷;对集中程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满足土壤热平衡情况下,积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供冷;对水文、地质条件适宜、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区,在确保同一含水层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地下水源热泵供暖供冷。


(3)鼓励地方建设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鼓励各地开展地热能与旅游业、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的综合利用、地热能梯次开发利用以及地热能开发运营与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相结合,总结各地区可复制、效果好的地热能开发实践经验,及时推广典型案例。鼓励各地创新管理方式,先行先试开展地热能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快速带动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发展,推动地热能成为清洁取暖的重要力量。适时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在西藏、川西、滇西等高温地热资源丰富地区组织建设中高温地热能发电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低温和干热岩地热能发电工程。支持地热能发电与其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发展。


(4)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项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5)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按照规模化的原则开发水热型地热资源,按一定规模区域或地热田设置矿权区块。对于涉及地热能登记、取水许可审批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数据共享、集中审批、多部门审批协同联动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满足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鼓励地方优化地热矿业权和取水许可的办理流程、精简审批要件。


(6)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层等量回灌的原则,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按时上报建设运行情况,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地下水等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7)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国家地热中心建设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并定期将地热开发利用数据上报统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开发单位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等动态物理信息的综合监测。勘查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开展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按相关要求定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8)做好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衔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会同各相关部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情况包含在内。要根据水资源保护要求、地热资源禀赋、清洁能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各地规划地热能开发利用时,要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开发利用空间布局依据,依法开展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与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部署,以地热田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9)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财政、金融政策等。研究利用现有渠道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共同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


(10)明确职责分工。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矿权办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和水质监测的监督工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供热工作;统计部门将企业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鼓励地方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能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地热能勘查、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联合办理和审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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